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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《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》申请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07-06-20
<P>各二级学院(部)、处室: 根据《浙江省实施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)办法》和浙教人(1998)146号《关于做好(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)颁发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现将公司2007年任教满三十年教师申请荣誉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申请的对象 专门从事教学工作,能履行《教师法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,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。 二、任教年限的计算 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,截止至2007年6月底。 三、申请程序 1、教师本人申请,填写《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》,携带二寸照片一张,于2007年6月30日前送交学校人事处(行政楼306办公室); 2、学校初审后,报省教育厅; 3、省教育厅审定并发证。 四、《荣誉证书》的使用 按《浙江省实施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)办法》规定,“持有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科技馆、艺术馆。”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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